主題: 四川成渝: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2016-02-28 17: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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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四川成渝: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公告日期 2016-02-25
證券代碼:601107 證券簡稱:四川成渝 公告編號:2016-005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屆
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 2016 年 2 月 24 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252 號本
公司住所四樓 420 會議室召開。會議通知已于 2016 年 2 月 5 日以書面形式發(fā)出。
會議由董事長周黎明先生主持,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到 11 人,實到 11 人(其中:
委托出席的董事人數 1 人,董事倪士林先生因有重要公務未能親自出席本次會
議,委托吳新華董事代為出席并行使表決)。公司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會
議。會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經過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效
表決,會議審議通過了如下議案:
一、審議通過了《關于本公司與中石油四川簽署<成品油買賣合同>的議案》
根據香港聯(lián)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lián)交所”)證券上市規(guī)則(以下
簡稱“聯(lián)交所上市規(guī)則”),本議案為關聯(lián)交易議案,本公司須遵守聯(lián)交所上市規(guī)
則有關持續(xù)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
立股東批準(如適用)的規(guī)定。但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
簡稱“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關聯(lián)交易實施指引》(以下簡稱“
上交所關聯(lián)交易實施指引”),上述交易不構成本公司的關聯(lián)交易,也不觸及重大
合同的披露標準且不屬于其他應當披露的事項。有關該項交易之詳情可參見本公
司于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日期為2016年2月25日的《四川成渝H股公告》。
經本公司董事認真研究,認為上述關聯(lián)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
整體利益。會議形成以下決議:

1
(一)批準本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銷售分公司(簡稱“中
石油四川”)簽署《成品油買賣合同》。
(二)批準本集團任何成員(包括其新設或通過股權收購而投資的公司或其
他組織)在其絕對酌情認為適當或權宜且符合本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下,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上述框架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內可另行與中石油四川集團任何
成員(包括其新設或通過股權收購而投資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商議、制定、簽署、
修改、補充和執(zhí)行與該關聯(lián)交易有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等)和進行
該交易所需一切事宜和行動。
(三)批準及/或確認本公司依法挑選、落實和委任本次關聯(lián)交易所需的中介
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顧問或及獨立財務顧問)及授權董事會秘書確定關于該
等中介機構的聘用條款及代表本公司簽定、修改及/或終止相關聘用協(xié)議。
(四)授權本公司董事會秘書按照上交所及聯(lián)交所的要求,代表本公司草擬、
制定、修改、簽署及刊發(fā)與該等關聯(lián)交易有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及遵守其他適
用的合規(guī)規(guī)定。
表決結果:同意 11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二、審議通過了《關于中路能源與交投建設簽署<石油化工制品等物資采購
框架協(xié)議>的議案》
根據聯(lián)交所上市規(guī)則,本議案為關聯(lián)交易議案,本公司須遵守聯(lián)交所上市規(guī)
則有關持續(xù)關連交易的相關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
立股東批準(如適用)的規(guī)定。但按照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及上交所關聯(lián)交易實施指
引,上述交易不構成本公司的關聯(lián)交易,也不觸及重大合同的披露標準且不屬于
其他應當披露的事項。有關該項交易之詳情可參見本公司于上交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日期為 2016 年 2 月 25 日的《四川成渝 H 股公
告》。
經本公司董事認真研究,認為上述關聯(lián)交易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
整體利益。會議形成以下決議:
(一)批準中路能源與四川交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建
設”)簽署《石油化工制品等物資采購框架協(xié)議》。
(二)批準中路能源與交投建設在其絕對酌情認為適當或權宜且符合本公司
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上述框架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內另

2
行商議、制定、簽署、修改、補充和執(zhí)行與該等關聯(lián)交易有關的所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物資采購的具體協(xié)議等)和進行物資采購所需一切事宜和行動。
(三)批準及/或確認本公司依法挑選、落實和委任本次關聯(lián)交易所需的中
介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顧問或∕及獨立財務顧問)及授權董事會秘書確定
關于該等中介機構的聘用條款及代表本公司簽定、修改及/或終止相關聘用協(xié)議。
(四)授權本公司董事會秘書按照上交所及聯(lián)交所的要求,代表本公司草擬、
制定、修改、簽署及刊發(fā)與該等關聯(lián)交易有關的公告等相關文件,及遵守其他適
用的合規(guī)規(guī)定。
董事周黎明先生、唐勇先生、黃斌先生及王栓銘先生因在本公司控股股東四
川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任職,故為本次關聯(lián)交易事項的關聯(lián)董事,對本
決議回避表決。除上述關聯(lián)董事外,概無其他出席董事于本決議所述交易中占有
重大利益或須于是次董事會會議中放棄投票。
表決結果:同意 7 票,反對 0 票,棄權 0 票。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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