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日照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
2014-07-06 14: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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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日照港: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實施細則

(2014年7月4日 第五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
事會提名委員會,并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
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
程序進行選擇并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五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占二分
之一以上。

第四條 提名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
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提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召集人)一名,由獨立董事委
員擔任,在委員內選舉產生。

第六條 提名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
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


格,并由委員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shù)。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七條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根據公司經營活動情況、資產規(guī)模和股權結構對董事會的
規(guī)模和構成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
建議;

(三)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

(四)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五)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
建議;

(六)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提名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
議決定;控股股東在無充分理由或可靠證據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提
名委員會的建議,否則,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經理人選。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九條 提名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結合
本公司實際情況,研究公司的董事、經理人員的當選條件、選擇程序
和任職期限,形成決議后備案并提交董事會通過,并遵照實施。


第十條 董事、經理人員的選任程序:

(一)提名委員會應積極與公司有關部門進行交流,研究公司對
新董事、經理人員的需求情況,并形成書面材料;

(二)提名委員會可在本公司、控股(參股)企業(yè)內部以及人才
市場等廣泛搜尋董事、經理人選;

(三)搜集初選人員的職業(yè)、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
部兼職等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對提名的同意,否則不能將其作為董事、經
理人選;

(五)召集提名委員會會議,根據董事、經理的任職條件,對初
選人員進行資格審查;

(六)在選舉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經理人員前一至兩個月,向董
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和新聘經理人選的建議和相關材料;

(七)根據董事會決定和反饋意見進行其他后續(xù)工作。

第五章 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 提名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
三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
托其他委員主持。

第十二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


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
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三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
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四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
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如有必要,提名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
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
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
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八條 提名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
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
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


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
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О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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