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中國交建:A股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2012-06-09 2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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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中國交建:A股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經 2011 年 3 月 9 日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經 2012 年 6 月 6 日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募集資金的管理和運用,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

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

簡稱《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

金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募集資金管理規(guī)定》)、《關于規(guī)范上

市公司超募資金使用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境內上市地法

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募集資金是指:公司通過公開發(fā)行證

券(包括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配股、增發(fā)、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

券、發(fā)行分立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fā)行證券

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

資金。

公司實際募集資金金額超出計劃募集資金金額的,超出部

分(以下簡稱超募資金)的資金使用與管理,也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僅適用于本公司在境內公開發(fā)行證券以及非公開

發(fā)行證券的募集資金管理。本公司在H股市場募集資金管理按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募集資金運用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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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二章募集資金的存儲

第四條 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堅持集中存放,便于監(jiān)督管

理的原則。

公司的募集資金存放于董事會設立的專項賬戶(以下簡稱

募集資金專戶)集中管理。募集資金專戶不得存放非募集資金

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資金到位后,公司應及時辦理驗資手續(xù),由具有證券

從業(yè)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第五條 募集資金到賬后,由董事會指定的募集資金管理

部門辦理資金驗證手續(xù),確保專戶存儲;并在兩周內與保薦人、

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yè)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jiān)管協

議。該協議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資金專戶;

(二) 商業(yè)銀行應當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資金專戶銀行

對賬單,并抄送保薦人;

(三) 公司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募集資金專戶支取

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fā)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fā)行費用

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公司應當及時

通知保薦人;

(四) 保薦人可以隨時到商業(yè)銀行查詢募集資金專戶資

料;

(五) 公司、商業(yè)銀行、保薦人的違約責任。

公司自上述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

備案并公告。上述協議在有效期屆滿前因保薦人或商業(yè)銀行變

更等原因提前終止的,公司自協議終止之日起兩周內與相關當

事人簽訂新的協議,并在新協議簽訂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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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備案并公告。

第三章募集資金的使用

第六條 募集資金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

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審批和決策程序,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

露義務。

第七條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募投項目)應按公

司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計劃進度組織實施,保證各項工作按

計劃進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向社會公開披露投資項

目的實施進度情況。

第八條募集資金投向應嚴格按公司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承

諾的計劃投資項目實施。出現嚴重影響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正常

進行的情形時,公司應及時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條 募投項目出現以下情形時,應對該募投項目的可

行性、預計收益等重新進行論證,決定是否繼續(xù)實施該項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項目的進展情況、出現異常的原

因以及調整后的募投項目(如有):

(一) 募投項目涉及的市場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 募投項目擱臵時間超過1年的;

(三) 超過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資金投

入金額未達到相關計劃金額50%的;

(四) 募投項目出現其他異常情形的。

第十條 對于超募資金,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使用超募資金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獨立董

事、監(jiān)事和保薦人發(fā)表專項意見后,按照《上交所上市規(guī)則》

和《募集資金管理規(guī)定》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單次或者十二個月內累計使用超募資金的金額達

到1 億元人民幣或者占當次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的比例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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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以上(含本數),除按照前款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外,

還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三)使用超募資金應當根據實際生產經營需求,原則

上優(yōu)先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

收購資產等)或者歸還銀行貸款,節(jié)余部分可以用于暫時或者

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

(四) 使用超募資金補充募投項目資金缺口的,應披露

募投項目的實施進度、存在資金缺口的原因、資金補充計劃及

保薦人專項核查意見;

(五)將超募資金用于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

產等)的,原則上應當投資于主營業(yè)務,并比照適用《募集資

金管理規(guī)定》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科學、審慎地

進行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暫時或者永久性補

充流動資金的,應當承諾償還銀行貸款或者補充流動資金后十

二個月內不進行證券及衍生品投資、委托貸款(包括為他人提

供財務資助)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高風險投資,并對

外披露,披露的內容應包括償還銀行貸款、暫時或者永久性補

充流動資金的詳細計劃和必要性,保薦人應當對其使用計劃和

必要性發(fā)表專項核查意見,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fā)表專項意見;

(七)使用超募資金投資設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

資,或子公司擬使用超募資金償還銀行貸款、暫時或者永久性

補充流動資金的,應遵守本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guī)定;

(八) 董事會應在《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

的專項報告》中披露超募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保薦人應在

《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核查報告》中對

此發(fā)表核查意見。

第十一條 公司募集資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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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募投項目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投

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yè)務的公司;

(二) 通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方式變相改變募集資

金用途;

(三) 募集資金被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

占用或挪用,為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若在發(fā)行申請文件中披露擬以募集資金臵

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應當經會計師

事務所專項審計、保薦人發(fā)表意見后,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

方可實施。董事會應當在完成臵換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

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資金臵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

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十三條 公司以閑臵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

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 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

50%;

(三) 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 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

集資金(如適用)。

公司以閑臵募集資金暫時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應當經董事

會審議通過,并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超過本次募集資金金

額10%以上的閑臵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時,須經股東大會審

議通過,并提供網絡投票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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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流動資金到期日之前,公司應將該部分資金歸還至募

集資金專戶,并在資金全部歸還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交所并

公告。

第十四條 單個募投項目完成后,公司將該項目節(jié)余募集

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項目的,應當經董事會審

議通過,且經獨立董事、保薦人、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后方可使用。

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萬或低于該項目

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

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公司單個募投項目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

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第十五條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后,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

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公司應當經董事會和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見后

方可使用節(jié)余募集資金。

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資金凈額10%的,

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jiān)事會發(fā)表意

見后方可使用。

節(jié)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萬或低于募集資

金凈額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公司

最近一期定期報告中披露。

第十六條公司在進行募投項目投資時,資金支出必須嚴

格按照公司貨幣資金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募集資金投向變更

第十七條公司募投項目發(fā)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

通過。公司董事會作出募投項目變更決議后,應及時披露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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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說明改變募集資

金用途的原因、新項目的概況及對公司未來的影響。在未經股

東大會審議通過前,任何單位均不得擅自變更募投項目。

公司僅變更募投項目實施地點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

序,但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在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

券交易所并公告改變原因及保薦人的意見。

第十八條 變更后的募投項目應投資于主營業(yè)務。

公司應當科學、審慎地進行新募投項目的可行性分析,確

信投資項目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資風

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公司擬變更募投項目的,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

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 原募投項目基本情況及變更的具體原因;

(二) 新募投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

(三) 新募投項目的投資計劃;

(四) 新募投項目已經取得或尚待有關部門審批的說明

(如適用);

(五) 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

見;

(六) 變更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明;

(七)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新募投項目涉及關聯交易、購買資產、對外投資的,還應

當參照相關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披露。

第二十條公司變更募投項目用于收購控股股東或實際

控制人資產(包括權益)的,應當確保在收購后能夠有效避免

同業(yè)競爭及減少關聯交易。

第二十一條 公司擬將募投項目對外轉讓或臵換的(募投

項目在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中已全部對外轉讓或臵換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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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應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

所并公告以下內容:

(一) 對外轉讓或臵換募投項目的具體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資金投資該項目的金額;

(三) 該項目完工程度和實現效益;

(四) 換入項目的基本情況、可行性分析和風險提示(如

適用);

(五) 轉讓或臵換的定價依據及相關收益;

(六) 獨立董事、監(jiān)事會、保薦人對轉讓或臵換募投項

目的意見;

(七) 轉讓或臵換募投項目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說

明;

(八)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公司募集資金管理部門應充分關注轉讓價款收取和使用

情況、換入資產的權屬變更情況及換入資產的持續(xù)運行情況,

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章 募集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資金管理部門負責對募集資金使用情

況進行日常的管理和監(jiān)督,對涉及募集資金運用的活動建立健

全有關會計記錄和臺帳,對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情況建立專

項檔案,并對募投項目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募投項目實施單

位的財務管理部門按季度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核實

并報公司資金管理部門審核。

第二十三條公司董事會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項目的

進展情況,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公司募集資金

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資金管理部門應每半年度編制一次《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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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應經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審議通過,

并在提交董事會審議后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海證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二十四條 保薦人至少每半年度對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

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保薦人應當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

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

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查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 募集資金的存放、使用及專戶余額情況;

(二) 募集資金項目的進展情況,包括與募集資金投資

計劃進度的差異;

(三) 用募集資金臵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

自籌資金情況(如適用);

(四) 閑臵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和效果(如適

用);

(五) 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的情況(如適用);

(六) 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是否合規(guī)的結論性

意見;

(七) 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董事會應在《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

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保薦人專項核查報告的結論

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jiān)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

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

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董事會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公司承擔必要的費用。

董事會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后2個交易日內向

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公告。如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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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guī)情形的,董事會還應當公告募集資

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存在的違規(guī)情形、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及

已經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募投項目通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業(yè)實施的,適用本制度。

第二十七條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術語與

《公司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

司章程》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

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和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

時,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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